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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授权不可为,违法必将付出代价! ---写给非法侵犯本人隐私相关主体的忠告 随着科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和快速发展,以及法规不断加强完善,我们每个人更加注重隐私保护和尊严维护的重要性,隐私和尊严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捍卫尊严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职责。 自2019年本人隐私照片被有心之人通过QQ、微信、快手等平台恶意传播以来(含保存至云盘、网盘、手机相册等,含向附近朋友、亲属、同学传播等),本人(姚志龙)多次与其相关传播主体积极友好沟通,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未要求公开道歉/赔偿),同时向各平台安全部门反馈举报,致使部分账号封禁,但效果不见成效,其相关行为不仅没有收敛,反倒让其更加肆意妄为,试图挑衅本人底线,无视法律红线。 由于未及时采取强硬手段,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事情逐步走向不可控阶段,其行为对本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本人对该事件极度重视,目前本人已于2024年04月中旬开始着手调查、取证(目前已收集多个账号及聊天记录信息记录,口供证明等)。相信在不久之后,将通过国家公证处确认对本人造成的严重侵权行为等进行证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 由于此事件涉及人员较多,给本人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造成的影响较大,现决定初步收集相关信息后申请司法救助,寻求属地公安、法院协助,依法提起统一的诉讼,追究其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公开道歉。 最后,在此郑重声明提醒相关涉及人员,无论你照片存放于相册、云盘,或传播、PS,均属违法行为,郑告你们请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停止传播行为。 如有相关这证据材料,请与邮箱admin@ssxndxd.top或QQ1780624431联络,事后必有重谢。 姚志龙 2024 年 04月 20日 法律案例:案例一: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决结果:2020年12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案例二: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法律案例:
案例一:解某某、辛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判决结果:2020年12月11日,昌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解某某、辛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二: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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